稅務安排
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51(1) 及52 (2) 條,評稅主任可以書面向任何人發出通知,規定該人在該通知書內註明的合理時間內,提交稅務委員會有關物業稅、薪俸稅及利得稅的任何報稅表。如需納稅但無收到稅表,其人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,以書面通知局長表示其本人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。
違反以上條例而沒有無合理辯解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3級罰款(即港幣 10,000),以及相等於以下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。
為避免不必要的罰款以及節省你解決稅務問題的時間,我們可出任成為稅務代表,為閣下解任各項稅務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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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我們亦提供稅務策劃建議服務,分析個人及企業稅務狀況,提供對閣下有利的稅務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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